宜秀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综合医保特惠政策详解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68号),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政府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体系,落实“三保障一兜底”政策措施,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现将政策详细情况详解如下:
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扶贫部门确认的贫困人口,即我区各乡镇、街道的名对象。保障对象享受保障待遇时间与基本医保保障年度一致,即年度内的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保障政策
1参保/参合
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年起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民政部门管理)全额代缴。即财政出资,民政管理,负责贫困人口的参保/参合。
2基本医保
1、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报销次数、补偿限额额度等提高至普通人口的2倍。
常见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按病种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5%。
常见慢性病病种:1.高血压(Ⅱ、Ⅲ级);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心肌梗死;5.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溃疡性结肠炎;8.慢性活动性肝炎;9.慢性肾炎;10.糖尿病;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甲状腺功能减退;13.癫痫;14.帕金森病;15.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结核病;1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硬皮病;20.晚期血吸虫病;21.银屑病;22.白癜风;23.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4.白塞氏病;25.强直性脊柱炎;26.肌萎缩;27.支气管哮喘;28.精神障碍(非重性);29.肾病综合征;30.结缔组织病;31.脑性瘫痪(小于7岁)。
特殊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参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原基本医保个别病种较高补偿待遇政策继续执行,如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病人的血液透析。
特殊慢性病病种:32.再生障碍性贫血;33.白血病;34.血友病;35.精神障碍(重性);36.恶性肿瘤放化疗;37.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38.器官移植抗排治疗;39.心脏瓣膜置换术后;40.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41.肝硬化(失代偿期);42.肝豆状核变性;43.系统性红斑狼疮;44.淋巴瘤骨髓瘤;4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住院补偿
宜秀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综合医保补偿待遇列表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
补偿比例
封顶线
区内乡、镇卫生院,大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元
80%
30万元
区级医疗机构(安庆市第八人民院)
元
70%
30万元
市级医疗机构
元
65%
30万元
省级医疗机构
0元
60%
30万元
3、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
目录内重大疾病,在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到70%。
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种类: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2.儿童白血病;3.终末期肾病;4.耐多药肺结核;5.血友病;6.慢性粒细胞白血病;7.唇腭裂;8.肺癌;9.食道癌;10.胃癌;11.结肠癌;12.直肠癌;13.妇女乳腺癌;14.宫颈癌;15.重性精神疾病;16.急性心肌梗塞;1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8.Ⅰ型糖尿病;19.甲状腺功能亢进;20.脑梗死(重症急性期);21.急性早幼粒白血病(>14岁);22.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23.心脏瓣膜病变;24.冠心病;25.冠心病合并心脏瓣膜病变;26.升主动脉瘤;27.腰椎滑脱症;28.青少年脊柱侧凸(≤18岁);29.椎管内肿瘤(神经纤维瘤.脊膜瘤);30.垂体腺瘤;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2.病窦或二度Ⅱ型/三度房室传导阻滞;33.颅内动脉瘤;34.听神经瘤;35.骨肉瘤(≤25岁);36.发育性髋关节脱位(2-8岁);37.恶性血液系统疾病(>14岁);38.退变性脊柱侧弯;39.苯丙酮尿症(<18岁);40.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8岁);41.儿童智力障碍(<7岁);42.儿童孤独症(<7岁);43.急性髓细胞白血病;44.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3大病保险
宜秀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大病保险补偿待遇列表
费用分段
补偿比例
0.5至5万元
60%
5万元至10万元
70%
10万元至20万元
80%
20万元以上
90%
4医疗救助
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5政府兜底(简称)
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区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6补充保险(简称)
“”政策:即在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经上述三保障一兜底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再报销80%。补充保险由基本医保经办,纳入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
7区内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零收费”政策
自年元月1日起,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区内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实行个人自付“零收费”制度。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区内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经“+”综合医保保障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全额垫付,个人零付费。
8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建立贫困人口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村医生有偿签约服务,一般贫困户人均20元/年,患病贫困人口人均60元/年,财政全额承担服务费。贫困人口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贫困人口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做到全覆盖、零收费。
资金来源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保障资金分别来源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以及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
宜秀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综合医疗保障资金来源列表
保障资金名称
资金来源
管理机关/部门
基本医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
区卫计委、区人社局
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
区卫计委、区人社局
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区民政局
兜底资金
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
区财政设立,民政管理
补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
区卫计委、区人社局
资金结算贫困人口出院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以及个人自付费用。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
贫困人口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回参保地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通过“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个人只需承担自付费用,其他费用由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垫付。
咨询服务电话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组:
区卫计委(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部分):、
区人社局(贫困人口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部分):
区民政局(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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