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贫政策清单
1.贫困人口识别的标准
年人均纯收入标准是低于元的全部纳入识别对象,统筹考虑“两不愁三保障”,吃穿有问题(包括安全饮水有问题),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未得到有效解决全部纳入贫困户识别对象。
2.贫困人口退出的标准
贫困户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为有相对可靠的收入来源,年人均收入超过扶贫标准(年元)且吃穿不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参加新农合医疗,大病有救助,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有安全住房。
3.贫困村退出的标准
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有一条通村公路实现硬化,具备条件的村实现通客运班车,农村饮用水符合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基本满足生产生活用电需求等标准。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有标准化卫生室,有合格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基本实现通宽带等。同时,统筹考虑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村容村貌、村基层组织等因素。
4.贫困人口识别的六步工作法
一进:对全村农户逐家进户调查走访,摸清底数。
二看:看房子、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状况
三算:按照标准逐户测算收入和支出,对贫富情况有本明白账。
四比:和全村左邻右舍比较生活质量。
五议:对照标准,综合考量,逐户评议。
六定:正式确定为扶贫对象的,由村“两委”推荐确定,乡镇党委、政府核定。
5.贫困县脱贫标准
贫困发生率2%以下,95%贫困村实现摘帽退出,漏评率、错退率低于2%,群众认可度90%以上,收入增幅高于全省,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6.教育扶贫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
1.保教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
2.生活补助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
(二)义务教育
1.营养餐改善计划。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
2.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标准为小学阶段每生每年元,初中阶段每生每年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
免学费和住宿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
(四)中职教育
中职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同时由扶贫部门按照每生每年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金。
(五)高校新生路费
资助标准为每生一次性资助路费,省外高校元,省内高校元。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普通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可贷款0元,研究生最高可贷款1元。
(七)高等教育
对在本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本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生每年元、0元、1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7.残疾补贴政策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不低于60元/人/月。重度残疾护理补贴:具有嵩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残疾证且需要长期照顾的重度残疾人。困难残疾生活补贴:具有嵩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和低保证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残疾证和低保证,可享受两项补贴。
8.危房改造政策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人员,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认定,补助标准C级危房维修0元;D级危房改造元。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
9.六改一增政策
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未享受危房改造和扶贫搬迁政策,达不到危房改造条件,且唯一住房条件较差的农户实施“六改一增一评”。即:改院、改厨、改厕、改门窗、改墙(地)面、改照明灯,增置生活必备家具、家电,通过卫生户评选等养成良好卫生生活习惯,每户补贴不超元。
1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A类元/月;B类元/月;C类元/月,同时县民政局及时足额为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元,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元.
11.特困人员救助标准
年执行标准为:分散供养每人每年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元。
12.孤儿保障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13、电价补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户每月补贴10度电,现行标准每月每户5.6元。
14、临时救助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为1—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情况特殊的不超过6个月。
15、高龄补贴
嵩县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老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年满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年满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16.职业培训补贴
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五级/初级元/人、四级/中级元/人、三级/高级1元/人、二级/技师元/人、一级/高级技师元/人;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按实际培训费用补贴,每人不超过元。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培训机构集中培训的,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生活费补贴;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给予元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元/人。
17.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贷人员,个人申请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为3年。
18.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人均元,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财政部门给予60元/人的参保资助;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资助参保。
19.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按标准报销,一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20万元。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1元63%
1元以上83%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元55%
元以上75%
医院(含我县辖区内省医院)
-元53%
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元53%
元以上72%
医院
1
1-0元50%
0元以上68%
省外
1
1-0元50%
0元以上68%
20.大病保险政策。
我省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如果城乡居民患大病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资金从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年至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起付线由1.5万元降低至0.7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75-5万元(含5万元)的由50%提高至8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至85%,10万元以上由70%提高至95%。
21.大病补充保险政策
年省政府出台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从年1月1日起至年脱贫攻坚期内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五保、困境儿童四类特殊群体作为困难群众再建立一道医疗保险机制。个人不缴费,按一定标准由省、市、县财政3/3/4比例分担。
住院困难群众住院除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外,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元的,还按以下规定报销:—0元(含0元)部分按30%报销;0-0元(含0元)部分按40%报销;0—10元(含10元)部分按50%报销;10—00元(含00元)部分按80%报销;0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没有封顶线。
22.医疗再保险政策
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出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再保险政策:从年1月1日起至年脱贫攻坚期内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特殊群体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三道保险基础上再建立第四道医疗保险机制。每年每人参保标准元,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个人不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再保险参保报销比例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和限额限价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依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医院60%、医院以上(含县级)45%的比例理赔,一般疾病支付限额每人每年0元、33种重大疾病,支付限额每人每年0元(含重大疾病特殊门诊0元),起付线按照基本医疗标准执行,重大疾病门诊病种与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种,按照60%的比例进行理赔,起付线为零,支付限额每人每年0元。
23.“一站式”保险结算服务政策
城乡居民及困难群众参保患者在参医院发生住院或慢性病诊疗均可享受“一站式”保险结算服务政策,即参保患者年度单次住院或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达到各类保险起付线就会进入相应保险结算平台即可享受到“一站式”结算服务,不需患者来回奔波办理报销事宜。城乡居民基困难群众参保患者医院医院住院可到户籍所在地卫生院进行“一站式”保险结算服务报销政策。
24.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我县将37种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80%(15种加星号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对困难群众进行政策倾斜,报销比例提高至8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参保群众通过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特殊疾病门诊保障政策。具体办法患者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具体病种如下:
1.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5.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
6.重症难治性强迫症★7.糖尿病并发症★
8.Ⅱ度以上心衰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0.重症肌无力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强直性脊柱炎★13.系统性硬化症★
14.多发性皮肌炎15.类风湿关节炎
16.原发性干燥综合征17.眼底病激光治疗
18.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
19.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
20.肝硬化失代偿期★21.自身免疫性肝炎
22.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
23.脑垂体瘤24.甲状腺功能减退★
25.肾病综合症★26.慢性肾小球肾炎★
27.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28.高血压病Ⅲ期★
29.帕金森综合症30.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
31.小儿手足口病32.门诊抢救死亡
33.双相情感障碍34.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35.偏执性精神障碍36.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37.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25.到户增收政策
对贫困村和非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种、养、加等产业项目,原则上每户投资不低于1万元,补贴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一半。
26.雨露计划政策
对象为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下简称贫困家庭)中的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且为建档立卡人口。贫困家庭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
扶贫助学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每学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申请、审核,补助资金分学期发放。
27.扶贫搬迁政策
易地搬迁对象条件:主要是居住在深山荒芜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区等生存环境差,“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扶持政策是政府免费建设安置房,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搬迁群众不用自筹资金,不得增加群众负担;搬迁群众必须无偿上交老宅基地,政府复垦合格后按面积给予一定补贴,原则上复垦一亩补偿15万元。
28.金融扶贫政策
贫困户向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提出贷款申请,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根据贫困户项目等情况进行初审,逐级推荐审批,省农信担保公司核保,银行放款。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可以享受5万元以下、3年以内、基准利率放贷(1年期4.35%、2-3年期4.75%)、免担保免抵押、财政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贷款。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只能用于产业发展,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等消费型支出,坚持户借户用户还,严禁“户贷企用”。
二、扶贫政策要点
(一)贫困户识别标准及程序
1、识别标准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未达到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年扶贫标准我省按农民人均纯收入元执行),统筹考虑不愁吃、不愁穿,饮水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两不愁四保障”因素,对符合条件的农户整户识别。
2、识别程序
第一步:初选对象。在农户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对拟推荐的扶贫对象,按照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程序,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下同)。
第二步:乡镇审核。经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对初选对象进行审核。乡镇对初选对象必须逐户核查,做到不错不漏。对确定的扶贫对象名单,必须要有驻村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长、包村干部、村委会主任、村支书、乡镇长、乡镇书记“六签字”,并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三步:县级复审。经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内公告。
(二)贫困户退出标准及程序
1、退出标准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凡是经过帮扶或自身努力,家庭有相对稳定可靠的增收渠道和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年扶贫标准我省按农民人均纯收入元执行),不愁吃、不愁穿,饮水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2、退出程序
第一步:民主评议。由村“两委”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民主评议会,按照年度贫困户退出计划,初步拟定贫困户退出名单。
第二步:核实认可。贫困户退出名单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核实(没有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行政村经村“两委”核实),得到帮扶责任人与拟退出贫困户认可。
第三步:公示公告。退出名单经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并于次年1月前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销号。
(三)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
年家庭各类收入总和扣除生产经营性支出后,除以家庭常住人口数。家庭收入包括全家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个部分。
⒈工资性收入,指通过日常工作所得的收入。
⒉生产经营性收入,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
⒊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农户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⒋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5、家庭生产经营性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四)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等4项评价指标,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等次。低于基本安全标准,即为饮水不安全;4项评价指标中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只要有1项未基本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具体如下:
1、水质:千吨万人工程用水户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农村供水放宽限值规定;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
2、水量:对于洛阳市,每人每天水量不低于20升。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可用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时间进行评价。
4、供水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0%)
(五)民政相关政策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实行分类施保,即:A类元/月;B类元/月;C类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元。
2、特困人员救助
享受标准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元/年(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元/年(/月)。
3、电价补贴
针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施。
享受标准为每户每月补贴10度电,现行标准每月每户5.6元。
4、孤儿保障
享受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5、残疾人两项补贴
(1)重度残疾护理补贴:具有嵩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残疾证且需要长期照顾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均不低于60元。
(2)困难残疾生活补贴:具有嵩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和低保证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均不低于60元。
(3)两项补贴:同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残疾证和低保证,可享受两项补贴。同时享受多种政府福利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只能择高申请一项补贴。
6、临时救助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按照为1—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情况特殊的不超过6个月。
7、高龄补贴
针对嵩县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老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年满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元;年满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六)危房改造惠民政策
1、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人员。
2、补助标准:
①C级危房维修:0元以内;
②非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D级危房改造1元—元;
③建档卡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1元—0元。
补助标准以洛阳市当年最新危房改造政策文件为准。
(七)健康扶贫相关政策
1、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实行先住院后付费及“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参合贫困医院住院免收押金,实行先住院后付费,在挂号、交费、检查、取药等方面给予优先服务,设置爱心病房,配备临床经验丰富的医护人员。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健康扶贫补充保险、医疗救助,通过同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综合服务,参合贫困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2、为贫困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对慢病患者由所在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直接签约服务。依据病情采取有针对性的健康管理,并提供公共卫生、健康咨询和中医药干预等服务。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体检。乡镇卫生院为本辖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免费体检1次。
4、各乡镇卫生院每年派出医疗队开展4次巡回义诊服务。对患9种重大疾病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合并有慢性病的,每月送医送药1次,减轻其经济负担。
5、医院门诊血液透析的治疗费用,对新农合补偿后的自付费用进行(减免)兜底。
6、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贫困户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者,住院费用按医保政策报销后的自付部分给予适当减免。(详见各乡镇健康扶贫帮扶明白卡)
7、农村贫困人口9种大病专项救治政策
救治对象:全县“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的困境儿童(以下统称“贫困人口”)中,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心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心病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及终末期肾病9种重大疾病的患者。
救治内容:按照“先医保、后救助”、“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再大病补充保险,最后商业保险”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衔接作用。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9种疾病,单病种限价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医疗救助和患者共同支付,超过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承担。报销不设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
(八)人社系统扶贫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办的企业被评为省级示范项目补贴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办的企业(项目)被评为省级示范项目,省人社部门给予企业2万元至15万元的奖励。
2、建档立卡贫困户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金补贴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先按元/人标准缴费,再由县相关部门人均资助60元。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贴
大病补充保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比例承担,人均60元。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大病补充保险不设封顶线。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0元(含)报销30%;0-0元(含)报销40%;0—10(含)50%;10—00元(含)报销80%;00元以上报销90%。
(九)林业相关扶贫政策
1、产业基地
凡以贫困村为主集中连片新发展经济林亩以上(含亩),每亩补贴种植户-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亩补贴-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独连片新发展3亩以上(含3亩),每亩补贴元。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造林后经过一个生长季,成活率验收合格补贴50%;第二个生长季结束后,验收合格,补贴50%。
2、改培提升
凡以贫困村为主集中连片实施经济林改培提升亩以上(含亩),每亩补贴经营户-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独连片实施经济林改培提升3亩以上(含3亩),每亩补贴-元。
3、牡丹产业
集中连片新发展牡丹种植亩以上,每亩补贴资金元,连补三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亩每年追加补贴元。
4、林木种苗
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林果良种繁育,连片面积1亩以上,育苗当年,育苗密度达到合格株数时,每亩补贴元。
5、技术培训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劳动力参加林业实用技术培训,县财政予以生活补贴,县内每人每天补贴30元,县外省内给予一次性交通和住宿补贴。
6、森林保险
鼓励各林业经营主体,对经营的林业产业基地投资保险,县级财政积极落实商品林保险县级配套资金。凡建档立卡贫困户对经营的林业产业基地投资保险,县级财政除落实商品林保险县级配套资金外,贫困户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县政府全部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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