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万源全体人民
你们好:
以前部分人民群众可能觉得低保不公平,是关系保,人情保,大家对低保工作不满意,现在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经万源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对象重新申报认定工作。
万源市委下发了〔〕48号文件——关于开展城乡低保重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重点内容如下:
万源市民政局将对所有在册城乡低保对象进行清零,重新认定和审批。凡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凡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纳入低保救助:
(一)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元/月/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元/月/人)的困难家庭,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整户纳入保障范围。
(二)对低保边缘家庭,因各种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结合实际采取特殊保障:
1.对家庭成员长期因病卧床不起,以及患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心脏疾病(含风湿心脏瓣膜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脏病)致心功能衰竭III级以上的、器官移植抗排斥(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I型糖尿病、脑梗死、血友病、帕金森氏病、急性坏死性红斑胰腺炎、脑出血、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甲亢、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0种重大疾病(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诊断书),导致固定支出高于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对重病患者实施精准施保;
2.对年满18周岁、持有二代残疾证、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实行单独施保;
3.对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特殊对象,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也可结合实际采取特殊施保;
4.对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但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可结合实际,区别情况,给予3个月、6个月临时保障(最长不超过6个月)。
凡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纳入低保救助:
1.家庭成员中有经商办企业(或开店、雇佣他们从事经营活动,有商业门市或住房进行出租的),家庭人均收入已高于低保保障标准的;
2.因外出打工收入超出保障线的,或子女在外务工而且收入较高的;
3.已领取社保退休金的;
4.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客运、货运,拥有小车、两套以上住房、门市的(或家庭成员中有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
5.18岁以上、60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无重病重残的;
6.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7.办理假残疾证、假病历证明的;
8.子女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9.刑事拘役和服刑期间的人员;
10.离开户籍所在地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
11.国家、省、达州市等文件政策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政府文件原文:
来源:万源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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