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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民政局关于执行低保按户施保政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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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民政局

关于执行低保按户施保政策和规范

以个人名义申请低保的政策规定

一、严格执行按户施保政策

各乡镇(街道)要对现有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其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必须实行按户施保,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从年1月起,凡审核审批低保时,必须按户施保(特殊情况除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民政局在审核审批低保时要严格审查家庭人口、共同生活成员等户籍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现役义务兵、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经审查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必须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坚决纠正不以家庭为单位、不按家庭成员保障、设立低保指标的问题或实行“一户一保”的做法。

二、规范以个人名义申请低保的条件

若重度残疾人或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的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符合本通知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或重特大疾病患者均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重度残疾人

1、政策依据

《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民发〔〕37号)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申请条件

⑴持有我县常住户口、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⑵残疾类别: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多重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

⑶年龄在18周岁以上;

⑷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固定收入、无养老保险金或退休费(农村基础养老金除外)且未纳入特困供养。

(二)重特大疾病患者

1、政策依据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41号)在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户籍)成员认定条件中明确规定: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分户计算。

2、申请条件

⑴持有我县常住户口、身份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

⑵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结合我县实际,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确定为:恶性肿瘤(含各种癌症)放化疗、各种疾病(如脑梗死、脑溢血等)引起的肢体瘫痪和意识障碍、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重大器官(肝、肾)移植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尿毒症、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肝坏死)、肝硬化失代偿期、心脏疾病瓣膜置换术、严重颅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艾滋病、精神病、耐药性肺结核;

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家庭。

(三)以下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低保

1、申请人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在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

2、申请人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是村(居)两委会成员的;

3、申请人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虽无工作单位,但是在经商办企业的;

4、申请人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有汽车、大型工程机械、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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