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
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合个人年缴费标准为元。凡属我市户籍的且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居住在我市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居民,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以家庭全员为单位,缴足参合金,签订《参合协议书》。在全省内任意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获得医药费用补偿。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其他类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
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单位:元)
医疗机构分类
I类
II类
III类
IV类
V类
省外医疗机构
各类
主要
指标
乡镇一级
卫生院
县城一级
医院
城市一级
医院
城市三级
医院
医院
最低
起付线
元
≥元
≥元
≥元
≥元
≥1元
补偿
比例
起付线-元
50%
起付线-1元
50%
起付线-0元
50%
起付线-0元
50%
50%
起付线-1元
50%
元以上
90%
元以上
80%
1元以上
75%
1元以上
70%
1元以上
70%
注:1、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2、在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或即时结报率低于85%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按表中的比例下调5%。3、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新农合患者的医药费用可以由该医疗机构承担。4、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比例相应提高,报销办法另行规定。5、“省外医疗机构”起付线最低标准为1元,并实行年度累加计算,标准按当年累计住院总医药费用的10%计提,但最高起付线为元。
(实际报补比例以市政府发布实施办法为准)
患者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报,也可到市合管中心报销大厅。
报销需要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2、医院发票3、费用清单4、出院小结5、银行卡(最好是本地养老保险银行卡)。请参合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提供关系证明)办理!
市合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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