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一)对象范围: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申报材料包括:本人申请书;《黄陵县特困人员入户调查表》和《黄陵县特困人员申请审批(承诺)表》各一式两份;1寸免冠照片三张;户口本、身份证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
(三)救助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元/年·人(其中:现金不低于元/年·人),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元/年·人(其中:现金不低于元/年·人)。特困人员死亡后,丧葬费用按当地1年基本生活费用标准计发。
(四)供养金发放方式: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供养终止程序:对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村(居)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由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医疗救助的方式包括:资助参险、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50%的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患各种慢性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贫困户无经济能力治疗给予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行为。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包括:1、特困供养人员;2、凡参加黄陵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包括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军人)、全县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内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以及以上救助家庭中的学生、婴幼儿等困难群体均属救助对象;3、城市低保对象。救助对象在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时必须持市、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范围:1、医院进行诊断及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和诊断证明的;2、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慢性病患者;3、因安全生产、交通肇事、医疗美容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责任而造成的慢性病患者。4、其他不符合慢性病医疗救助条件而产生的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医院、医院、延安市妇幼保健院和我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医院及各镇、办卫生院)。
救助病种包括:1、各种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4、糖尿病;5、高血压病;6、多耐药肺结核;7、精神分裂症;8、肝硬化(失代偿期);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1、脑梗塞后遗症;12、脑出血后遗症;13、慢性活动性肝炎;14、系统性红斑狼疮;15、白血病;16、癫痫;17、慢性心功能不全;18、帕金森氏病;19、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20、慢性支气管炎;21、甲状腺功能亢进;22、肺源性心脏病;23、心脏起搏器术后;24、慢性肾小球肾炎;25、肾病综合症;26、肺气肿;2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28、慢性肾盂肾炎;29、慢性胆囊炎;30、心肌病;31、脉管炎;32、慢性阻塞性肺病;33、运动神经元病;34、风湿性心脏病;35、高脂蛋白血症;36、胃和十二指肠溃疡;37、粒细胞缺乏症;38、硬皮病;39、银屑病;40、皮肌炎;41、视神经萎缩;42、慢性肾功能不全;43、慢性骨髓炎;44、甲状腺功能减退;45、股骨头坏死;46、血友病;47、支气管哮喘。学生、婴幼儿门诊救助范围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以下10种:1、支气管炎;2、支气管肺炎;3、心肌炎;4、过敏性紫癜;5、泌尿系感染;6、急性肾小球肾炎;7、婴幼儿哮喘;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9、营养性贫血;10、小儿脑性瘫痪。
救助方式标准:贫困户慢性病必须在我县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医院(含各镇、办卫生院)医院购药,报销医药费不设起付线,设定上线,具体救助标准为:1、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包括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军人)、全县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内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以及以上救助家庭中的学生、婴幼儿等困难群体,日常门诊救助:每个人自负医药费用在元以内的按50%救助,(含)—元的按55%救助;(含)—元的按60%救助;(含)元以上的按65%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元。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脑内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全监化疗、帕金森氏综合症、糖尿病合并症等特殊慢性病的困难群众,每年个人自负医药费用在(含)—元的按60%救助;(含)—元的按65%救助;(含)—元的按70%救助,(含)元以上的按75%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元。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肾移植、白血病等特大病,采取药物治疗没有住院治疗的,每年个人自负医药费用在(含)—元的按60%救助;(含)—0元的按65%救助;0(含)—0元的按70%救助,0(含)元以上的按75%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0元。3、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元。
门诊救助申请人提供资料:书面申请、《黄陵县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申请人不是救助对象还需提供实际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重点优抚对象证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有效的医药费凭证。
(三)住院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范围包括: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3、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大病保险的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救助如下:①: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万元;③: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④: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5万元。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个人自负起付线为元超过部分(不含元)可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参照第一次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执行。
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封顶线,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孤儿除外)救助比例可以上浮10%。
定点医疗救助申请人提供资料: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保险报销票据、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证件。医后救助申请人提供资料:书面申请、《黄陵县医疗救助医后救助(申请)审批表》、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申请人不是救助对象还需提供实际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重点优抚对象证件),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有效的医疗费报销凭证,相关救助凭证等。
责任单位:民政局
联系人及刘冬
三、最低生活保障
(一)低保的概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二)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并长期居住在我县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农村低保标准:自年10月1日起,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四)低保金发放方式:实行社会化发放,由信用联社每月将核定后的低保金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存折。
(五)低保申请、审核程序: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申请需提交的材料:①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委托书;②户主书面申请书;③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④户主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⑤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⑥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黄陵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
联系人及郭娜--
四、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包括: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2、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对象包括: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2、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陷入特殊困境的人员。
救助方式:发放现金和实物,主要以发放现金为主。
救助标准:原则上按我县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县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力状况及居民消费指数等因素,综合考虑对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事件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按照“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每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自行确定。
责任单位:民政局
联系人及刘冬
五、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一)补贴依据、范围和标准
1、依据:根据黄老龄办发()3号和黄民发()26号文件
2、补贴范围:凡具有黄陵县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生活保健补贴。
3、补贴标准:70—79岁每人每月50元;80—89岁每人每月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元;周岁以上(含周岁),每人每月元。
(二)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及人员进出管理
1、由本人申请,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填写《黄陵县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审批表》,由辖区村民委员会(社区)核实加盖公章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
2、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民政站核实无误后,经民政站站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信息,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扫描,录入陕西省高龄补贴发放动态管理系统,统一按时限上报县老龄办。
3、县老龄办审批后,建档立卡,纳入高龄老人保健补贴发放范围。
4、每年在10月份将69岁新进人员根据申报审核审批程序纳入高龄补贴动态管理系统,漏报或未报人员随时申请随时纳入,死亡人员及时上报及时取消。
(三)发放形式和时间
70至89岁办理农行普惠卡,通过网银实行社会化发放;90岁以上老龄办上门发放。发放时限按季度发放。
责任单位:老龄办
联系人及丁亚萍
六、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
办理依据:《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延安市老年人优待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条件:居住在我县行政辖区内,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均可申请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
办理材料: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持身份证原件前往民政局五楼老龄办网上录入。
省级审核办理、制证。
县老龄办通知发放。
责任单位:老龄办
联系人及李明
七、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发放对象
具有陕西省黄陵县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发放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元。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集中供养孤儿的福利机构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录入“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经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按照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
出具的失踪证明。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提供死亡和失踪证明。
(4)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6)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将孤儿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由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责任单位:民政局
联系人及苏东瑛
八、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生活补助
(一)对象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的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红军遗孀、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60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子女。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民政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民政工作站审核相关资料并调查核实后,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并经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初审,民政工作站审核后报县民政局。
3、审批程序。县民政局审查上报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于每年年底逐级上报,由省民政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发放程序。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生活补助按季度发放,由县民政局于每季度末通过财政惠民一卡通系统打入对象个人账户。
5、终止程序。对自然减员人员,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民政工作站应及时书面告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核准后,自去世之日起一次性增发半年(伤残人员为一年)的优待金作为丧葬费,并在优抚信息系统中注销,终止发放。
(三)优待标准:
重点优抚对象根据不同类别,分不同的优待标准:
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
救助范围:具有本县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生活补助的各类重点优抚对象。
救助方式及标准:
1、救助方式:
(1)门诊救助:采取定额救助办法,每年4、5月份由民政局一次性将当年的救助金打入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2)住院救助: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并经医保办医疗报销、城乡医疗救助后,对符合医保规定报销范围的剩余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救助。
2、救助标准:(见下表)
3、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重医院住院治疗的,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具体申请审批程序为:
1、入院备案登记。重点优抚对象在办理住院手续三日内凭住院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医保科进行登记备案。
2、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优抚医疗医院提交的住院信息并予以网上审批。
3、出院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出院时,在办理完医保报销及医疗救助等手续后,到医保科进行救助结算。
(2)非定点医疗机构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对因条件限制,医院住院治疗,无法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的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后救助,具体申请审批程序为:
1、重点优抚对象出院后,持身份证、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和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到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民政工作站领取《黄陵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填好表格,经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初审后将上述资料报民政工作站。
3、民政工作站审核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4、民政工作站根据民政局审批意见发放救助金。
责任单位:民政局
联系人及景亮
来源:黄陵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制:雷蔡锁
责编:白冰
编辑: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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